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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茂名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

茂名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茂名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局实际,编制《茂名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茂名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maoming.gov.cn/)上查阅《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茂名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茂名市财政局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茂名市财政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具体参照《茂名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本局主要通过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目录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茂名市财政局门户网站(http://czj.maoming.gov.cn)开设茂名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茂名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茂名市财政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通过主页面的查找功能通过搜索关键字的方式进行查找。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登录本局门户网站后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地址、时间

  受理机构:茂名市财政局办公室

  详细地址:茂名市双山三路13号大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668-2877389

  传真号码:0668-2282926  

  邮政编码:525000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本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茂名市财政局办公室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传真、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网络、信函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件。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请登录依申请公开系统网上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经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市财政局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5、收费   

  (1)《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2)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茂名市财政局办公室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附件:1.茂名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表)

  2.茂名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流程图

茂名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表).doc

茂名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流程图.doc

  茂名市财政局

  2024 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