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茂名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8012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苏育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茂名市人民医院医改后医疗服务价格补偿缺口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专项补偿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7]141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函〔2017〕131号)和《茂名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专项补偿方案》(茂财社〔2017〕167号)的精神,我市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专项补偿方案如下:(一)补偿分担机制:我市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和举办单位可根据医院上一年度业务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进行补偿。此外,国有企业所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补偿资金,全额由举办主体的相关国有企业承担;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建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补偿资金,全额由政府和企业按合作共建协议分担。(二)补偿原则:茂名市的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关于安排我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资金的通知》(茂财社〔2017〕191号)下达省财政补助茂名市人民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资金312.87万元,资金已全额落实到该医院的账户。
三、经了解,省财政补助2017年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补偿资金的计算口径为2014—2016年共三年的药品加成率的平均值,茂名市人民医院则按15%的药品加成率计算2017年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补偿资金;由于计算口径的不同,茂名市人民医院计算出57万元财政应补偿额的差额。
专此答复,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8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黎婵 2285194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市府办建议提案科
意见征集结果: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