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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双公示”事项梳理表(行政处罚)(截止2018年6月29日)

发表时间:    2018-07-02 09:07:49 作者:    茂名市财政局 来源:    茂名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双公示”事项梳理表(行政处罚)




统计日期:201811日至2018629

序号

职权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公示次数

1

0071220513020000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0

2

0071220513020000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0

3

00712205130200003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0

4

00712205130200004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0

5

00712205130200005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人次

6

00712205130200006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

7

00712205130200007

评审专家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0

8

00712205130200008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

9

00712205130200009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0

10

00712205130200010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

11

00712205130200011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

12

0071220513020001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0

13

00712205130200013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0

14

00712205130200014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

15

00712205130200015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0

16

00712205130200016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0

17

00712205130200017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0

18

00712205130200018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罚款

0

19

00712205130200019

在法定的公法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为

罚款

0

20

00712205130200020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

责令补足,罚款

0

21

00712205130200021

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规定的行为。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0

22

00712205130200022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0

23

0071220513020002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罚款

0

24

00712205130200024

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0

25

00712205130200025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行为

警告

0

26

00712205130200026

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警告

0

27

00712205130200027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行为。

警告

0

28

00712205130200028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警告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