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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5-02-24 18:02:16 作者:    来源:    本网

茂南区、电白区财政局,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粤财社〔2025〕9号)和市民政局《关于申请分配我市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函》,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163万元(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依托养老机构,为更多的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具体用于:一是资助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对其因收入水平较低而无法负担集中照护支出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市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并参照执行。二是对收住上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上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二、此项资金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此款收入列入2024年度“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支出功能科目“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下“其他生活救助”及对应的各有关项级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督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302-困难群众救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三保”资金专户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22〕5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本次下达资金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通过固定性补助方式逐月划拨至“三保”资金专户(未实施“三保”资金专户管理地区除外)。请各地严格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挪用和挤占专户资金。

  六、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各地可统筹2023年结余资金用于民发〔2024〕73号文明确的扩面人群,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切实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4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

  2.绩效目标表

  茂名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4日


  附件1:

  2024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

  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

  单位:万元

地   区

下达资金

备 注

茂南区

77

电白区

82

滨海新区

4

合计

163

备注

省直管县:信宜市110万元、高州市136万元、化州市85万元由省财政直接下达

  附件2:

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项目名称

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

市级财政部门

茂名市财政局

市级主管部门

茂名市民政局

资金情况(万元)

下达资金总额

494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494

地方资金

0.00

年度总体目标

本次资金具体用于资助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对其因收入水平较低而无法负担集中照护支出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对收住上述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上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1.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保障标准,使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2.统筹考虑最低生活保障等行政性给付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3.规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实现及时高效、保障到位。
4.引导地方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水平,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补助标准实际到位率(即保障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补助标准之比)

≥95%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_T 42195-2022)国家标准,对申请享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开展综合能力评估的覆盖率

100%

质量指标

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请入住的老年人当年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含纳入轮候机制)

应纳尽纳

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人数与入住的失能老年人人数的比例

≥20%

时效指标

向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下达中央财政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

≤30日

补助资金按时发放率

≥95%

补助发放和服务情况两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率

≥95%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政策在当地的知晓率

≥95%

满意度

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补助对象对集中照护政策实施的满意度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