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公安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财政局、茂名新城管理委员会发展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专项整治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结合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全省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形成全省代理机构名单。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定的筛选标准,在省财政厅下发的名单内,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代理机构名单。其中,符合“一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检查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是2024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必要时将延伸检查其他年度采购项目或相关项目供应商。
三、任务分工
参照三部委“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要求统筹确定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并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电子版另发)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市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对代理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各经济功能区财政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对代理开展经济功能区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四、工作步骤
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暂行办法》要求,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25年6月开始,到2026年1月底结束。专项整治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具体分为筛选名单、开展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延伸核查、处理处罚、汇总报告等7个阶段。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时间节点,从第二阶段起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并及时将本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一)筛选名单(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
由市财政局兼顾各区(县级市)间的平衡,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与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充分沟通后统筹筛选出31家代理机构作为我市“四类”专项整治的检查对象(含集中采购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自查阶段(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4年度内代理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根据代理机构报送的项目情况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具体抽取检查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另行通知),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对抽检采购项目中是否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盖章后纸质版随项目资料同时报送),自查报告应详细说明自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本阶段重点检查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四)现场检查(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核实书面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本阶段重点检查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查看保证金收退和代理费缴纳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检查范围应包含相关代理机构检查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限于本次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延伸检查(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六)处理处罚(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处理处罚信息,市财政局汇总全市处理处罚综合信息,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七)总结报告(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于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2025年12月底前形成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各级财政部门应聚焦“四类”突出问题,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分析,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精准筛查围串标等疑点线索,明确重点、精准靶向,加大查处惩戒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引》,依法履行执法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三)深化协作配合。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深化行刑衔接,畅通协助调证通道,形成监管合力,力争查处一批典型案例。
(四)创新监管手段。财政部门要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专项整治计划,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表格录入、材料报送等工作,按阶段安排向市财政局报送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找问题不足,研提对策建议,确保整治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附件:茂名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名单
茂财采购〔2025〕23号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公安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pdf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公安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陈江英,2282538)
附件
茂名市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