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财会[2017]6号
关于做好市直代理记账机构
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规定,现就市直代理记账机构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市直持财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需递交的资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网上打印);
2、《代理记账变更登记表》(网上打印,变更时提供);
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
6、《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报备方式和要求
1、本次报备工作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审核相结合方式,请各代理记账机构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进入“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办理”填写相关资料。
2、若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场所或专、兼职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同时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点击“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茂名市财政局办理受理确认。
3、各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为“茂名市财政局”,并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的工作单位必须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如不一致的,请持证人先向其会计从业资格管辖部门办理人员调转和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4、请各代理记账机构如实填报,所报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序装成册,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人签字确认,并于4月30日前将年度报备材料送至茂名市财政局(会计科)。
地址:茂名市双山三路13号大院
联系人:潘莉
联系电话:0668-2286665
四、监督检查
茂名市财政局将根据报送的材料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及实地检查,并对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未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注销、整改及公告等处理。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