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解读说明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取得明显成效。围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主要任务,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对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2023年,省政府、市政府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部署,积极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我市营商环境迭代升级、提质增效。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全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一流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共十一条四十三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和透明度。通过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政府采购业务源头、过程、结果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及公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并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采购。
(二)严格按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并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具体措施是:最大限度简化供应商投标(响应)要求;并全面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和推行远程开(评)标;鼓励集中采购目录内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100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原则采用远程异地评审;加强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鼓励支付预付款(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并明确中小微企业预付款不得低于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管理。包括六方面措施:规范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依法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公告;缩短合同签订时长,鼓励采购人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后1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的法定时限;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及时公布履约验收结果;加快资金支付,要求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鼓励1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及时支付中小企款项,强化对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款项行为及投诉的限制措施。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主要是促进中小企发展、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进绿色政府采购、加大绿色建材采购力度、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支持创新等六方面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政府采购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通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权利,对异常低价加强分析研判处理等措施,加强统一市场建设,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七)提升服务质量。一方面是提升线上服务便利度,畅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服务对象的沟通渠道,提升服务效能;另一方面是优化审批审核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核,并对审核审批事项全部通过线上办理,提高采购效率。
(八)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主要包括4项措施:一是引导供应商规范维权,畅通质疑投诉救济渠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护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二是引入行政裁决调解机制,建立先调解、后裁决或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三是压缩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处理时限最短要求20个工作日,比法定时限压缩10个工作日;四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分类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九)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主要包括4项措施:一是以“线上智慧监管+线下人工预警”方式,建立“周跟踪、月通报、季约谈”常态化监管机制,实现监管水平和效能“双提升”;二是加强供应商履约行为监管及处罚,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府采购目标实现;三是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落实采购人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及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十)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定5项措施:一是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使企业“轻装上阵”参与政府采购,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以评促改”提高各政府采购行为主体信用维护意识;三是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四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推行行政处罚与信用修复“双书同达”,引导开展信用修复,促使政府采购各类主体建立守信、用信意识。
四、《若干措施》主要特点
《若干政策措施》对政府采购源头、过程、结果等全过程制定了相关措施,从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开始,规范采购过程,直到资金支付,覆盖了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强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同时强化采购过程中维护公平竞争、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管效能、完善信用建设管理,对政府采购“最后一公里”的行政裁决制定了维权渠道、建立调解机制、缩短投诉处理时限等方面措施,从而达到多维度对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行优化、提质增效的目的。
五、评估论证
(一)合法性。《若干政策措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内容符合财政部、省、市政策文件要求及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公开征求公众及有关单位意见,未违反措施文件制定程序。
(二)必要性。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营商环境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潜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集中体现。我市作为中国的重要沿海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新常态下,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指标,致力于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可行性。《若干政策措施》是根据近年近年来的各级文件精神,结合茂名市实际情况而进行起草,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财政部、省府、市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