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高新区、茂名新城管委会财政、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财法税〔2024〕30号 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pdf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