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茂名新城管委会: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财法税〔2025〕1号 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水务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