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资产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六章三十九条,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职责、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主要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出租出借管理”,主要明确了出租出借的程序、进场交易的规定、公开招租底价的确定和期限、续租的条件。
第四章“收益管理”,主要明确了出租出借取得收入及支出的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出租出借行为的检查事项,落实主体及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出租出借其他情形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闲置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