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资产效益,我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将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施行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请各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事项审批工作,规范出租出借行为;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场公开招租,在完成招租工作签订合同后将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按规定时间及时报我局备案,并及时登录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租金的催收上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茂名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相关解读:
《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