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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6-06-02 10:06:43 作者:    来源:    本网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财政局

202661



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章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扶持作用,减轻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决定设立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是指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续贷贷款已审核通过但尚未发放、前期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茂名市粤茂投资有限公司是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运营公应当建立转贷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制订《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按程序报市财政和市国资委备案,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合作行签订《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合作协议》;开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转贷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向财政局、市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转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运营结束后,收回运营资金及收益。协调各合作银行,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国资委负责督促运营公司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转贷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转贷资金的监控,联合有关部门对转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转贷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转贷资金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首期规模为人民1亿元,首期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和运营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转贷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安全。

(二)运营公司要编列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转贷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的产业方向适当倾斜,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转贷资金服务对象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法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房地产业除外);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


第六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茂名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

(二)与运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五章 资金使用原则


额度:合作银行出具银行承诺书的,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合作银行无法出具银行承诺书的,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续贷批复额度的80%以内,剩余部分由服务对象自筹资金偿还。

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运营公司须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同一申请服务对象同一年度(自然年)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不得超过2超过2次的,运营公司须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资金使用费:为确保转贷资金高效、安全运作,由运营公司依法向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服务对象收取资金使用费在扣除运营转贷资金产生的税费后,结余部分根据转贷资金出资比例计提分配,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转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申请服务对象需求时,按以下标准进行排序:

一)合作银行出具银行承诺书的优先

二)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排序;

三)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享受过转贷资金服务的优先于已享受过转贷资金服务的原则排序。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申请服务对象应于贷款到期前30(自然内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全部对外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第十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服务对象是否符合续贷条件,是否符合转贷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转贷的服务对象合作银行向运营公司出具同意贷款批复或同意续贷(转贷)的复函,并应协助申请服务对象提交相关材料报运营公司。

运营公司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根据《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服务对象将资金使用费转入运营公司资金专户。

运营公司收到资金使用费后,运营公司与合作银行、申请服务对象三方在约定时间、地点集中实行封闭运作还贷:即运营公司开出银行转账支票交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将资金转入申请服务对象还贷账户,同时由合作银行即时扣还,完成申请服务对象还贷程序。

申请服务对象使用转贷资金时间超过7个自然日的,应将资金使用费在超出使用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内足额向运营公司支付。

第十合作银行完成企业还贷程序和重新贷款手续后(重新贷款手续原则上应在完成申请服务对象还贷程序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营公司与合作银行、申请服务对象三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实行封闭运作完成放贷与归还转贷资金:即合作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申请服务对象贷款账户,与此同时,合作银行根据之前申请服务对象向该银行出具的委托划款授权书的授权,将申请服务对象重新获得的贷款资金扣还给运营公司,完成转贷资金的回收过程。

第十每笔转贷业务完成后,运营公司应将转贷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十六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运营公司与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十七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一)申请服务对象使用转贷资金原则上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运营公司对申请服务对象的信用、经营、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对续贷风险较大的申请服务对象,可要求其办理抵押、担保、购买保证保险等手续进行增信。

(二)运营公司、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转贷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转贷资金发生损失时应叫停对应合作银行转贷业务,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直至资金全部追回方可继续与该银行合作

(三)因申请服务对象自身原因导致转贷资金资金使用费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在转贷资金资金使用费全额归还前,不再受理该服务对象及其关联对象的转贷资金使用申请;且自转贷资金及资金使用费全额归还之日起,24个月内不再受理该服务对象及其关联对象的转贷资金使用申请。

(四)出现资金损失启动追偿机制后仍无法收回全部资金优先从收取的资金使用费中计提资金补足转贷资金损失

(五)合作银行需承诺完成企业还贷程序后,笔转贷资金留存时间(资金自运营公司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划出至划回该账户的期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十八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服务对象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虚报、瞒报、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转贷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运营公司、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1.合作银行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服务对象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转贷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偿还转贷资金的;

4.运营公司相关人员在转贷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第八章 其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7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茂名市金融工作局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茂金规〔20231号)。


茂名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6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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