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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5-27 16:05:26 作者:    来源:    本网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水东湾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展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27日

茂财采购〔2024〕27号关于印发《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茂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

  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9〕4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财库〔2019〕6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一)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政府采购业务源头、过程、结果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及公开,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提供“不见面、网上办”的便利化服务。对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让数据多跑路、服务对象“零跑腿”,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二、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严格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通过云平台电子专场实施的简易采购无须公开采购意向。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也应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三)完整、全面、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公开渠道,免费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真实、完整、及时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合同信息、验收情况等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

  (四)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项目采购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或者总得分,并公告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理由或被认定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

  三、严格按预算执行政府采购

  (五)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六)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要求。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可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企业证明,不得要求供应商另行提供;对于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七)全面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从发文之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

  (八)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对中小企业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人以履约保函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和中小企业,鼓励予以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电子保函除外)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

  (九)全面推行远程开标。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评标系统,供应商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全面实施“不见面”远程开标,无特殊需求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和进行现场开标。

  (十)鼓励远程异地评审。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积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模式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模式组织采购。

  (十一)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预付款条款应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以明显方式载明。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当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十二)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政策,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政府采购信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要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管理

  (十三)规范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应当在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十四)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十五)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和备案,不得延期公告、备案或不公告、备案。

  (十六)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七)加快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条件以及逾期付款、双方违约的责任,促进合同双方实质平等。自发文之日起,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十八)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采购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尤其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多频次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认真受理对采购人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采购人,视情形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并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九)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人在除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预留份额措施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粤财采购〔2022〕10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原则上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原则上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十)鼓励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人在采购农副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即“国家832扶贫平台”)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所属预算单位在“国家832扶贫平台”的采购金额不低于年度食堂采购金额的30%,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取得实效。

  (二十一)持续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节能、节水、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将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要求嵌入采购需求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各采购单位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加大对清洁能源交通工具的政府采购力度,公务用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或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二十二)持续加大绿色建材采购力度。进一步推进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

  (二十三)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各采购单位要参考《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的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包装的要求和履约验收条款,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二十四)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引导、鼓励、扶持、促进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实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及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对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外国货物或技术服务,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十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采购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审查工作机制,在公开采购文件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并重新进行审查。各采购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重点审查。

  (二十六)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采购单位要常态化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持续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的做法;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做法;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

  (二十七)保障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在内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不得以支持本国产品、创新产品名义实施行业封锁、地方保护;不得设置本国产品准入壁垒,对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十八)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合理低价的分析研判,将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纳入符合性审查范围,明确专家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职责,依法通知不合理低价的投标(响应)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时,作废标处理,杜绝低价竞争。

  八、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九)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线上服务便利度。在茂名市财政局网站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服务。通过设立电话专线、业务交流QQ群、微信群、粤政易群等方式,点对点服务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采购活动主体提出的业务咨询进行及时解答与反馈, 畅通政府采购监管单位与服务对象的沟通渠道,提升服务效能。

  (三十)优化审批审核工作流程。优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核准、专家选聘等工作流程,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减少不必要的审核,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全部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线上审核审批,无需现场提供纸质资料,提高采购效率。

  九、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

  (三十一)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包括受理投诉方式、联系部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方便供应商维权。对财政部门门户网留言及“12345”政府热线平台等政务服务平台的留言及企业和群众诉求,严格落实“即接即办”。

  (三十二)引入行政裁决调解机制。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程序中可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组织调解,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或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通过约谈、解释、建议、召开协商会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和法律意见,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十三)压缩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限。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下,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处理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高效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三十四)推行政府采购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精神,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违法、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及时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屡次违法或者首次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公告。

  十、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

  (三十五)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监管目标。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实时动态对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合法性、合规性和时效性进行线上智慧监管,优化监管效能。以“线上智能预警+线下人工预警”相结合的方式,对线上预警结果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加强对各类政府采购主体重点异常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专项分析,建立“周跟踪、月通报、季约谈”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健全监管台账,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监管水平和效能的“双提升”。

  (三十六)加强对供应商履约行为的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供应商存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等情形的,各采购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信用广东”网站公开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监管。采购人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在采购各环节履行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发挥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

  (三十八)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财政部门与审计、纪检监察及公安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通过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十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

  (三十九)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准入制,供应商提供相关统一格式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对其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十)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茂名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分类开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并定期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信用评价结果,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等级“良好”及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谨慎选择信用等级“一般”或“差”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被我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一个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秀”级。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诚信评价细则及诚信管理规则执行。

  (四十一)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监管评价机制。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实时动态对采购人采购业务进行全流程线上智慧监管,将日常监管发现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通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被通报一次的,当季度信用评价等级评为“良好”;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当季度信用评价等级评为“一般”;通报后拒不整改的,当季度信用评价等级评为“差”。由财政部门视整改落实及时予以公布信用评价修复结果。对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或“差”的,由财政部门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纳入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重点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二)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评审专家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予以记录,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信用广东”等网站进行公布曝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构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环境。

  (四十三)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双书同达”机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信用修复的政策要求、修复条件和流程等,引导政府采购各类失信主体积极主动开展信用修复,营造告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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